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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002民初1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王红与浙XX夏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庆阳分公司、赵利江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红,浙XX夏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庆阳分公司,赵利江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002民初156号原告王红,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被告浙XX夏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庆阳分公司,住所地:西峰区。法定代表人邵云星,该公司董事长。被告赵利江,浙江省金华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红与被告浙XX夏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庆阳分公司、赵利江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红以其已与被告私下协商为由,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红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62元,由原告王红负担331元,退付原告王红331元。审 判 长  赵坚毅代理审判员  路娜娜人民陪审员  张凤琴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曹 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