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502民初5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潘兴明与杨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卫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兴明,杨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502民初522号原告潘兴明,男,生于1972年11月14日,汉族,宁夏中卫市人,小学文化,无业,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望远镇。被告杨杰,男,生于1978年8月15日,汉族,宁夏中卫市人,初中文化,司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原告潘兴明诉被告杨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4日受理后,原告潘兴明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潘兴明撤回对被告杨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杨杰负担。审判员 杨晴雯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岳倩倩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