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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鼓执字第16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福建闽瑞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郭如善、翁华株追偿权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闽瑞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郭如善,翁华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鼓执字第1682号申请执行人福建闽瑞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温泉街道五四路89号置地广场01室。法定代表人,邓启龙。被执行人郭如善,男,回族,1976年2月16日出生,住福建省福鼎市。被执行人翁华株,男,汉族,1970年1月30日出生,住福建省福鼎市。申请执行人福建闽瑞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郭如善、翁华株追偿权纠纷一案,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鼓民初字第1232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郭如善、翁华株未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福建闽瑞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7月1日向被执行人郭如善、翁华株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郭如善、翁华株未按照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通过福建省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郭如善、翁华株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向福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郭如善、翁华株的车辆登记信息;向福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郭如善、翁华株的房产登记信息。2016年4月5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福建闽瑞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郭如善、翁华株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待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再恢复本案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4日作出的(2014)鼓民初字第1232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振执行员 方 敏执行员 倪秀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 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