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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03民初9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5

案件名称

安徽恒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金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恒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金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03民初968号原告:安徽恒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清流路锦绣家园2幢101室。法定代表人:陈夏友,公司经理。被告:金钰。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恒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金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恒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被告金钰已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金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安徽恒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安徽恒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金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恒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小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姜丽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