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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仙民初字第62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黄金好与颜启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金好,颜启动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仙民初字第6270号原告黄金好,男,1963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被告颜启动,男,1963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金好与被告颜启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金好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黄金好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金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一千一百元,减半后收取人民币五百五十元,由原告黄金好承担。审 判 长  黄慧连审 判 员  李爱华人民陪审员  林梅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林 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