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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7民初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北京中洋基业阀门有限公司与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中洋基业阀门有限公司,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7民初13号原告北京中洋基业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富丰路4号20层20A02号。法定代表人翟红,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建英,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被告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20号。法定代表人汪文忠。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中洋基业阀门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中洋基业阀门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中洋基业阀门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中洋基业阀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百三十二元,由原告北京中洋基业阀门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钟金文人民陪审员  张丹茹人民陪审员  杨尚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琳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