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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03民初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刘伟伟与刘立明、魏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赣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伟伟,刘立明,魏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赣0703民初8号原告刘伟伟,男,1975年1月生。委托代理人方名山、邬泽华,江西金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立明,男,1965年4月生。被告魏谦,女,1977年8月生。案由:民间借贷纠纷2014年9月17日,被告刘立明、魏谦因经营需要资金周转,向原告刘伟伟借款50万元,借期180天,月利率为5%,并出具借据一张。同日,原告将该笔借款转入被告刘立明的账户。借款到期后,两被告未及时还款,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50万元,并自2015年5月17日起按月利率2%计付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一、被告刘立明、魏谦欠原告刘伟伟借款本金50万元,两被告自愿当庭偿还原告本金3万元,2016年5月30日前偿还原告本金2万元,2016年9月30日、2016年12月31日、2017年3月30日、2017年6月30日、2017年9月30日、2017年12月30日前各偿还原告本金2万元,2017年3月30日、2018年6月30日、2018年9月30日、2018年12月30日、2019年3月30日、2019年6月30日前各偿还原告本金5万元,2019年9月30日前偿还原告本金3万元;二、若两被告未按约定还款,两被告应自2015年5月17日起以未付本金按月利率1.5%计付利息,且原告刘伟伟可就全部未付款项提前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财产保全费3020元,合计人民币7420元,由被告刘立明、魏谦负担。双方当事人同意上述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发生法律效力,并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在调解协议上签名。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审 判 长  赖训洪审 判 员  姜 凡审 判 员  肖丽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廖建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