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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4民初16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永嘉县黄田来美丽五金厂与杭州伟仁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嘉县黄田来美丽五金厂,杭州伟仁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24民初1647号原告:永嘉县黄田来美丽五金厂。住所地:永嘉县黄田街道池头村金水路2号楼。经营者:潘晓丹。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金晶,浙江泽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伟仁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德胜东路3678号中国四季青服装交易中心1幢杭州玖宝精品服装城四楼西区006号。法定代表人:钱军杰,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永嘉县黄田来美丽五金厂诉被告杭州伟仁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永嘉县黄田来美丽五金厂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属于原告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并无不妥,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永嘉县黄田来美丽五金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永嘉县黄田来美丽五金厂负担。代理审判员  郑惠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肖福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