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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洼执字第008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苗新辉与被执行人徐崇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苗新辉,徐崇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大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洼执字第00805号申请执行人苗新辉���男,1976年1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辽宁省大洼县新开镇胥家村。被执行人徐崇辉,男,1986年11月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辽宁省大洼县田家镇富田小区。本院在执行(2015)大洼民一初字第0003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苗新辉与被执行人徐崇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大洼县人民法院(2015)大洼民一初字第0003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刘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