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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6民初9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邑支行与李树德、于会兰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邑支行,李树德,于会兰,朱振朋,徐翠荣,李振林,王秀亭,方跃春,刘家英,徐广清,王秀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6民初961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邑支行,住所地:昌邑市。负责人:胡金宝,行长。被告:李树德。被告:于会兰。被告:朱振朋。被告:徐翠荣。被告:李振林。被告:王秀亭。被告:方跃春。被告:刘家英。被告:徐广清。被告:王秀兰。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邑支行诉被告李树德、于会兰、朱振朋、徐翠荣、李振林、王秀亭、方跃春、刘家英、徐广清、王秀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xx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银行存款xx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姜曙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海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