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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02刑初6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胡坚尔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全文

{C}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02刑初620号公诉机关向本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胡坚尔贩卖毒品案,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辩方对控方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及罪名均无异议,并就量刑达成相近意见。本院依法审理,现已终结。公诉机关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公诉人庄甜甜被告人胡坚尔公民身份号码330302198408316511居住地(户籍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双屿街道炉田西路12号辩护人浙江中坚律师事务所律师周义军罪名贩卖毒品罪犯罪事实2016年2月25日,被告人在本区康华路178号附近将1包甲基苯丙胺计1.63克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贩卖给吴某某后被抓获。量刑情节法定从重累犯、毒品再犯酌定从重无法定从轻坦白酌定从轻毒品未流散、认罪认罚裁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本院依法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胡坚尔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羁押抵刑1日。即自2016年3月10日起至2017年3月8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十起日内缴纳。)二、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手机二只,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伍林雄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孙忠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