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02执2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安庆市众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安徽鼎晏商贸有限公司、刘力、徐毛毛、汪刘飞、胡曼曼、安徽省安庆市言成工贸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庆市众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安徽鼎晏商贸有限公司,刘力,徐毛毛,汪刘飞,胡曼曼,安徽省安庆市言成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02执254号申请执行人安庆市众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法定代表人李金明,总经理。被执行人安徽鼎晏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法定代表人刘力,总经理。被执行人刘力,男,汉族,1983年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被执行人徐毛毛,女,汉族,1986年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被执行人汪刘飞,男,汉族,1987年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洪铺镇。被执行人胡曼曼,女,汉族,1987年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黄龙镇。被执行人安徽省安庆市言成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法定代表人汪刘飞,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迎民二初字第0004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鼎晏商贸有限公司、刘力、徐毛毛、汪刘飞、胡曼曼、安徽省安庆市言成工贸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6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汪 少 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冯浩(实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