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5民初39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现代某某公司与阮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现代某某公司,阮某某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5民初3979号原告现代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廖某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讶利,北京市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白某某,公司员工。被告阮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现代某某公司诉被告阮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现代某某公司于XX年X月X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阮某某起诉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现代某某公司提出撤回对被告阮某某起诉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现代某某公司撤回对被告阮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4元,减半收取62元,由原告现代某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安淑云人民陪审员 张素萍人民陪审员 陈月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刘鑫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