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4民初023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柯海有与吕新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柯海有,吕新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84民初02389号原告:柯海有。被告:吕新印。原告柯海有与被告吕新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柯海有诉请:判令由被告吕新印支付移动房款84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2015年5月2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于2016年3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代理审判员李方华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柯海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吕新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查明:被告吕新印向原告柯海有购买移动房1个,货物交付后,被告吕新印未支付货款,2015年4月20日,被告吕新印出具欠条一份,载明尚欠柯海有移动房款8400元,约定1个月内支付货款。经原告催讨,被告至今未有支付。本院认为,被告吕新印向原告柯海有购买移动房而形成的买卖合同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属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被告吕新印尚欠原告柯海有移动房款84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有其出具的欠条为证。被告吕新印理应承担支付货款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的民事责任。综上,原告柯海有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吕新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的行为,是对法律的不尊重和对自身合法权益的放弃,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其本人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吕新印支付原告柯海有移动房款84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2015年5月2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款限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吕新印未按判决指定的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吕新印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李方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朱晶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