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521民初8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傅扬彬与高晓庆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扬彬,高晓庆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521民初870号原告傅扬彬,男,1965年9月28日生,汉族,泸县,被告高晓庆,女,1982年9月1日生,汉族,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本院于2016年3月28日作出的(2016)川0521民初870-1号民事裁定书,对被告高晓庆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眉山市通惠街支行账户(账号:62×××15)上的存款390000元的冻结,现因原告撤回起诉,原告申请解除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五条“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除作出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自行解除和其上级法院决定解除外,在保全期限内,任何单位不得解除保全措施”、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本院(2016)川0521民初870-1号民事裁定对被告高晓庆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眉山市通惠街支行账户(账号:62×××15)上的存款39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瑞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袁成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