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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626民初1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刘卫农、钟阵华与刘多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卫农,钟阵华,刘多安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626民初158号原告刘卫农,男,汉族,农民。原告钟阵华,女,汉族,农民。以上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赖广兰,湖南省平江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一般代理。以上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余琼,湖南汉昌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刘多安,男,汉族,农民。原告刘卫农、钟阵华诉被告刘多安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卫农、钟阵华、被告刘多安及原告委托代理人余琼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两原告诉称:2015年11月6日在童市镇梭墩村朱家组,被告刘多安的羊进入原告刘卫农租种的菜园。刘卫农在赶羊时,被刘多安看见引起不满,刘多安从家里拿一把刀去找羊。在找羊过程中,刘多安与刘卫农发生揪扭,在两人揪扭过程中刘多安将藏在身上的刀拿出致刘卫农身体多处受伤。钟阵华见状赶来劝架,也被刘多安致伤。两原告受伤后,均被送至平江县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刘卫农花费医疗费10069元,钟阵华花费医疗费6334元。两原告住院期间刘多安向刘卫农支付医疗费6500元,向钟阵华支付医疗费4100元,因两原告家庭贫困,刘卫农现欠医院医疗费用5054元,钟阵华欠医院医疗费用2534元。两原告的伤情均鉴定为轻微伤。事后经当地司法所多次调解未果。综上所述,为维护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赔偿两原告因受伤造成的各项损失36487.7元(刘卫农支付的10600元不包括在内),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原告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原、被告的身份信息,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被告刘多安致伤两原告,被告因此被行政拘留10天;3、调解记录,证明梅仙派出所曾组织原、被告双方进行过调解,但调解未果;4、病历记录、诊断证明书,证明刘卫农受伤住院的经过;5、两原告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两原告的具体伤情情况;6、平江县第一人民医院出具的证明,证明两原告因伤住院花费的医疗费用及欠费情况。被告刘多安辩称:发生纠纷的地方是刘卫农种菜的地方,被告现在没有能力赔钱。两原告受伤后,被告已经支付给两原告医疗费10600元。事情的起因是刘卫农打被告的羊,被告在阻止刘卫农打羊的过程中,两人发生口角,所以两人发生打架。钟阵华过来帮刘卫农的忙,所以被告才拿刀致伤两原告。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对原、被告提交的证据认证如下:对于原告提交的证据1、证据3、证据4、证据5、证据6,被告刘多安没有异议。本院认为上述证据客观真实、来源合法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对于原告提交的证据2,被告刘多安对部分陈述有异议。本院认为结合庭审调查,该证据对事实经过的描述客观真实,对该证据本院予以采信。根据上述已采信的证据,结合庭审调查,查明本案事实如下:两原告系邻居关系,两原告与被告系邻居关系。2015年11月6日17时许,在童市镇梭墩村朱家组,刘多安喂养的羊进入刘卫农租种的菜园。刘卫农看到羊进入菜园后,拿着木棍去菜园里面赶羊。刘多安看见后,赶到菜园找羊。双方因此发生矛盾,继而发生揪扭,刘多安被刘卫农压倒在地。在打斗过程中,刘多安抽出身上的刀具将刘卫农多处致伤。钟阵华在刘多安、刘卫农打架时,过来扯劝,被刘多安手中刀具致伤。刘卫农受伤后于2015年11月6日至2016年1月16日住院进行治疗,花费医疗费用10069.2元。钟阵华受伤后于2015年11月6日至2016年1月1日住院进行治疗,花费医疗费用6334.5元。2015年12月28日经岳阳市汉昌司法鉴定所鉴定,被鉴定人刘卫农因锐器致多处皮肤组织裂伤,其损伤程度属轻微伤。1、鉴定之日前医药费用以平江县第一人民医院医药发票为据,鉴定费用另外计算;2、预计后段医药费用贰仟元整;3、自受伤之日起休息二个月。被鉴定人钟阵华因锐器致多处皮肤组织裂伤,其损伤程度属轻微伤。1、鉴定之日前医药费用以平江县第一人民医院医药发票为据,鉴定费用另外计算;2、预计后段医药费用一千五百元整;3、自受伤之日起休息二个月。2015年1月19日,梅仙镇和童市镇人民调解委员会曾组织双方进行协调,因双方分歧较大,没有达成调解协议。2016年1月28日,两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两原告各项损失36487.7元。纠纷发生后,刘多安垫付刘卫农各项费用6500元,垫付钟阵华各项费用4100元。本院认为,本案存在两个焦点问题:一、原、被告的损失如何计算。二、原、被告应如何承担责任。关于焦点一,经庭审核实,原告刘卫农的损失:1、前段医疗费10069元经庭审核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后段医疗费2000元,因原告鉴定时尚在住院治疗期间,且出院后也未提供证据证实实际花费了医疗费用,对于原告的后段医疗费本院不予支持;2、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告主张40天的住院伙食补助费,其补助费本院结合岳阳市经济水平按60元/天的标准计算,本院计算为2400元(60元/天×40天);3、误工费,原告因此次受伤误工两个月,其误工费标准本院参照农、林、牧、渔行业标准计算,其误工费本院计算为4202元(25212元/年÷12月×2月);4、护理费,原告主张护理期间40天,其护理费标准本院参照居民服务业行业标准计算,其护理费本院计算为4440元(40520元/年÷365天月×40天);5、交通费,本院结合原告的实际治疗情况,酌情认定为200元;6、鉴定费350元,本院认为系原告此次受伤所产生的必然费用,对该项主张本院予以支持。至此,原告刘卫农因此次受伤的损失总计21661元。原告钟阵华的损失:1、前段医疗费6334元经庭审核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后段医疗费1500元,因原告鉴定时尚在住院治疗期间,且出院后也未提供证据证实实际花费了医疗费用,对于原告的后段医疗费本院不予支持;2、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告主张40天的住院伙食补助费,其补助费本院结合岳阳市经济水平按60元/天的标准计算,本院计算为2400元(60元/天×40天);3、误工费,因原告已年满63周岁,且未提供证据证实其有收入来源,对于原告的该项诉讼主张,本院不予支持;4、护理费,原告主张护理期间40天,其护理费标准本院参照居民服务业行业标准计算,其护理费本院计算为4440元(40520元/年÷365天月×40天);5、交通费,本院结合原告的实际治疗情况,酌情认定为200元;6、鉴定费350元,本院认为系原告此次受伤所产生的必然费用,对该项主张本院予以支持。至此,原告钟阵华因此次受伤的损失总计13724元。关于焦点二,本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是一项最基本的人权,任何侵害公民健康权的行为,都应当受到法律追究,行为人均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案中,原告刘卫农与被告刘多安因邻里琐事发生争执,因双方处理矛盾的方法不当导致互相揪扭打架,各自应承担因纠纷产生的民事责任。对原告刘卫农受到的伤害,因原告刘卫农在纠纷发生过程中不能正确处理矛盾,自身存在一定的过错。被告刘多安在对待邻里矛盾时本应互谅互让,但是不能冷静对待处理不当,对此次纠纷的引起负有责任。对被告刘多安致伤原告刘卫农的行为,本院认为应当由被告刘多安承担百分之七十的责任,原告刘卫农自己承担百分之三十的责任。原告刘卫农损失为21661元,即由被告刘多安负担15162.7元(21661元×70%)、原告刘卫农自己负担6498.3元(21661元×30%)。纠纷发生后刘多安已经赔付6500元,相互抵减后刘多安还应赔偿刘卫农8662.7元(15162.7元-6500元)。对原告钟阵华受到的伤害,被告刘多安辩称钟阵华系帮架行为,但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对于被告刘多安的该抗辩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原告钟阵华在此次纠纷中无明显过错,对于原告钟阵华因此次纠纷造成的损失13724元,应由刘多安负担。纠纷发生后,刘多安已经赔付钟阵华各项费用4100元,相互抵减后刘多安还应赔偿钟阵华9624元(13724元-41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六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刘多安赔偿原告刘卫农损失人民币8662.7元;二、由被告刘多安赔偿原告钟阵华损失人民币9624元;三、驳回原告刘卫农、钟阵华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给付内容,限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到平江县人民法院履行款账户(收款人:平江县国库集中支付局,账号:28×××02,开户行:湖南平江汇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12元,减半收取356元,由被告刘多安负担249.2元,由原告刘卫农负担106.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彩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