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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623民初5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魏泰卿与马文邦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祝藏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泰卿,马文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623民初561号原告魏泰卿,甘肃省永登县某镇居民。被告马文邦,天祝县某镇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泰卿诉被告马文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魏泰卿未按时交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王永辉代理审判员  白 斌人民陪审员  张玉鑫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