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623民初5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魏泰卿与马文邦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祝藏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泰卿,马文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623民初561号原告魏泰卿,甘肃省永登县某镇居民。被告马文邦,天祝县某镇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泰卿诉被告马文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魏泰卿未按时交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王永辉代理审判员 白 斌人民陪审员 张玉鑫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