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102民初021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郑晓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晓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02民初02113号起诉人郑晓源。2016年3月31日,本院收到起诉人郑晓源提交的民事起诉状。2016年4月13日,收到起诉人补充的证据材料一份。起诉状以李旭平、李玉珍、丽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被告。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被告李旭平代理被告李玉珍实施的民事代理行为承担连带责任;2、依法确认三名被告对原告隐私权、健康权的侵权行为;3、依法确认三名被告对原告已故家人章国富隐私权、人格权的侵权行为;4、判令三名被告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分别向原告书面赔礼道歉,分别赔偿原告每天五十元人民币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从2013年7月1日计算至赔礼道歉日止);5、本案诉讼费用由三名被告承担。本院经审查认为,针对同一事实,本院已于2015年7月13日作出(2015)丽莲民受初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浙丽民受终字第3号民事裁定书。现郑晓源就同一事实、提出同样的诉讼请求再次向我院提起民事诉讼,属于重复起诉,本院依法不予受理。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郑晓源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燕芬代理审判员 邹一立人民陪审员 王智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裘 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