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寿执字第193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秦继光、李树长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继光,李树长,张春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寿执字第1935-2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银海路**号。法定代表人颜廷军,董事长。被执行人:秦继光。被执行人:李树长。被执行人:张春霞。上列双方当事人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2月21日审结,该案(2014)寿商初字第6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为保证该案的顺利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秦继光名下鲁V×××××号别克轿车一辆,查封被执行人李树长名下鲁V×××××号本田雅阁轿车一辆。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崔广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田晋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