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寿执字第193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秦继光、李树长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继光,李树长,张春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寿执字第1935-2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银海路**号。法定代表人颜廷军,董事长。被执行人:秦继光。被执行人:李树长。被执行人:张春霞。上列双方当事人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2月21日审结,该案(2014)寿商初字第6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为保证该案的顺利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秦继光名下鲁V×××××号别克轿车一辆,查封被执行人李树长名下鲁V×××××号本田雅阁轿车一辆。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崔广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田晋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