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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泉执行字第24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泉州市丰泽区创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晋江市贝贝童儿童用品有限公司、晋江市龙珠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柯亨锦、黄玉民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泉州市丰泽区创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晋江市贝贝童儿童用品有限公司,晋江市龙珠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柯亨锦,黄玉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泉执行字第24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泉州市丰泽区创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田安北段。法定代表人:戴国良,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晋江市贝贝童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陈埭洋埭刘埔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柯亨锦,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晋江市龙珠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池店镇池店村凤东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黄玉民,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柯亨锦,男,1977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大冶市罗家桥办事处。被执行人黄玉民,男,1978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台商投资区东园镇。泉州市丰泽区创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晋江市贝贝童儿童用品有限公司、晋江市龙珠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柯亨锦、黄玉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泉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2)泉仲字第2771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泉州市丰泽区创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我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泉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2)泉仲字第2771号裁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潘继红审 判 员  李志军代理审判员  林尔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曾晓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