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108刑初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13
案件名称
胡志贤犯侵占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志仁,胡志贤
案由
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108刑初86号自诉人张志仁。被告人胡志贤。自诉人张志仁以被告人胡志贤犯侵占罪一案,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起控诉。2016年4月19日,自诉人张志仁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自诉人张志仁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张志仁撤诉。审判员 郭 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马兆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