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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108刑初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13

案件名称

胡志贤犯侵占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志仁,胡志贤

案由

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108刑初86号自诉人张志仁。被告人胡志贤。自诉人张志仁以被告人胡志贤犯侵占罪一案,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起控诉。2016年4月19日,自诉人张志仁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自诉人张志仁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张志仁撤诉。审判员 郭 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马兆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