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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1民初39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贾青与中交一公局桥隧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青,中交一公局桥隧工程有限公司,王俊久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1民初3968号原告贾青,男,1960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涞源县。被告中交一公局桥隧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科学城星火路10号B901、916室(园区)。法定代表人尹玉林,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崔学东,男,该公司职员。被告王俊久,男,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贾青与被告中交一公局桥隧工程有限公司、王俊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贾青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贾青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贾青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李跃坤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