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891民初12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赵荣佐与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路办事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荣佐,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路办事处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91民初1221号原告赵荣佐,男,汉族,1948年7月4日生。委托代理人金泉、陈洁,江苏知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路办事处,住所地淮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盐河路*号。法定代表人朱松,该办事处主任。原告赵荣佐与被告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路办事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荣佐诉称:被告因为广州机械项目拆迁,拆迁了原告的房屋。原告的房屋总面积为550平方米左右,其中200多平方米为浴室营业用房。2011年4月,被告与原告协商一致,由被告安置原告房屋六套,另外被告补偿原告80万元。原告在被告所提供的空白征收集体土地拆迁安置协议书上签了字。2013年底,被告陆续向原告交付了四套房屋,并向原告交付了20万元,现在被告迟迟未交付剩余两套房屋和60万元的补偿款。遂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向原告交付安置房两套(一套100平方米左右、一套75平方米左右)并向原告支付拆迁安置补偿款60万元。经本院审查:2016年1月20日,原告就同一标的、同一诉讼请求向本院起诉,因不属于民事案件诉讼受理范围,本院依法裁定驳回起诉,现原告以同一事实、同一理由再次起诉,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故应裁定驳回起诉。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赵荣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800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蔡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