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10民初3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8-06-06
案件名称
温卓艺与桐乡市尚阁纺织品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卓艺,桐乡市尚阁纺织品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0民初332号原告:温卓艺,女,1976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委托代理人:谢旭,浙江东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桐乡市尚阁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桐乡市大麻镇发展大道239号7幢3008-3016室。法定代表人:蒋建洪。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法定代表人:陆兆禧。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卓艺诉被告桐乡市尚阁纺织品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温卓艺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温卓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卓艺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温卓艺负担。审 判 长 汪永江人民陪审员 袁方敏人民陪审员 周 幸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 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