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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322民初15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7-08

案件名称

原告马永新、马春江、诉被告赵喜江、赵XX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春安,马永新,赵喜江,赵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322民初1546号原告马春安原告马永新被告赵喜江被告赵XX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春安、马永新诉被告赵喜江、赵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春安、马永新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3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单英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傲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