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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09执13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12

案件名称

金某与郝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某,郝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09执133-1号申请执行人金某,农民。被执行人郝某,农民。申请执行人金某与被执行人郝某离婚纠纷纠纷一案,河北省徐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徐民初字第7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郝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郝某名下银行存款4330元至本院指定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秦学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曹 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