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04执1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济南远华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济南群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济南远华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济南群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04执143号申请执行人济南远华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曹长远,经理。被执行人济南群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于宏昌,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济南远华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济南群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槐商初字第52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现本案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依法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执行过程中我院向济南市房管局、车管所、银行进行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鲁0104执14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昌珉执行员 宗赤军执行员 刘志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高千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