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6刑更5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李秘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秘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6刑更575号罪犯李秘。现在湖南省岳阳监狱第十监区服刑。湖南省娄���市娄星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16日作出(2011)娄星刑初字第21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秘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四万元(执行期间原缴纳四千元,本次缴纳三千元)。刑期自2011年3月16日起至2023年8月1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因其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4年10月15日作出(2014)岳中刑执字第1563号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二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2年6月15日止。执行机关岳阳监狱于2016年3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李秘在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据此,执行机��认定罪犯李秘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帐、罪犯考核奖励登记表、考核处罚登记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认罪服法书等证据证实。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认定罪犯李秘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李秘在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可予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秘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的刑期至2021年6月1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玲审 判 员 许 震 鹏人民陪审员 卢 胜 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 倩 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