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即执字第26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徐海涛与纪成信加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海涛,纪成信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即执字第2681号申请执行人徐海涛。被执行人纪成信。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人徐海涛与被执行人纪成信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案款13000元,余款及逾期利息自愿放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即墨市人民法院作出的本院作出的(2013)即商初字第127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瑞亮审判员 张春波审判员 于周旭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