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04民初44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上海森晓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莫明路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森晓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莫明路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04民初4481号原告上海森晓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法定代表人张永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虞丽芳,女。被告莫明路,男,1966年1月12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虹口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森晓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莫明路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森晓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上海森晓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森晓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计5元,免予收取。审判员 蒋凤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顾祎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