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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执字第017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大连玛期特门业有限公司与东北特殊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连玛期特门业有限公司,东北特殊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字第01742号申请执行人:大连玛期特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嵩岩,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曲宝威。被执行人:东北特殊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华,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大连玛期特门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北特殊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揽揽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东北特殊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可供执行财产,同意此案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2015)金民初字第5875号民事调解协议的执行。在中止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汪德怀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