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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6民初60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余结根与韩振兵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结根,韩振兵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06民初6019号原告余结根,男,1963年7月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姚文军,北京市营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宋泉午,北京市营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振兵,男,1980年3月20日出生。原告余结根与被告韩振兵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红梅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余结根及其委托代理人姚文军,被告韩振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余结根诉称:2011年起被告在工地承接装修工程,聘用原告给其做装修瓦工,双方约定以装修平米数进行工作量结算依据,按照工程进度结算工资。2011年起被告开始拖欠原告工资51000元。原告多次找被告主张所拖欠的工资,2013年1月被告给原告打欠条承诺2014年5月支付原告工资,后被告仅给原告支付工资20000元,截止起诉之日,被告仍拖欠原告工资31000元。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工资31000元并按照逾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2014年6月至款付清之日止利息;判决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韩振兵辩称:欠款金额属实,因甲方扣了我的钱,我也赔200多万元,所以现在没有还款能力。经审理查明:2011年,原告在被告承包的宾馆及家庭室内装修工程中从事瓦工工作。2013年1月,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今欠老余瓦工工资伍万壹仟元整(51000),2014年5月份还清”。后被告给付原告20000元,尚欠31000元未给付,为此,原告诉至本院。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承认欠款事实,但就欠款给付时间,双方未协商一致。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欠条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余结根受雇于韩振兵,理应获得相应劳务报酬。现余结根持韩振兵所写欠条主张劳务费31000元,韩振兵对上述欠条及所欠劳务费数额认可,故本院对此予以确认。因双方并未对劳务费约定利息,故本院对余结根主张利息之请求,不予支持。被告韩振兵辩解,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采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韩振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余结根劳务费人民币三万一千元。二、驳回原告余结根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二百八十八元,由被告韩振兵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红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罗 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