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724执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沽源县支行与赵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沽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沽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沽源县支行,赵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724执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沽源县支行,住所地沽源县桥西人民大街西侧。法定代表人张军,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陈少宇,该单位职工。被执行人赵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沽民初字第1072号民事调解书,但被执行人赵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赵某在你单位的工资收入13885.6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冬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白海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