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确民执字第002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大中申请执行杨加啟医疗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大中,杨加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确民执字第00243号申请执行人王大中,男,1946年10月9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杨加啟,男,1975年2月23日生,汉族。本院于2015年1月26日作出的(2014)确民初字第0100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杨加啟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赔偿申请执行人医疗费14925.53元、案件受理费229元、执行费124元的义务。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应当得到执行,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亦应得到保护。但是我院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王大中的执行申请后,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开展执行工作。现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线索。2016年4月19日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同意撤销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确民执字第00243号案件,终结执行。本次执行申请撤销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安喜审判员 刘根群审判员 王志琦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康 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