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425民初2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石秀珍与郏县园林绿化管理局、李国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秀珍,郏县园林绿化管理局,李国辉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25民初216号原告石秀珍,女,汉族,1948年8月12日生。委托代理人于存良,河南长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郏县园林绿化管理局,住所地,郏县,法定代表人石建伟,任局长。被告李国辉,男,汉族,1959年12月20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石秀珍与被告郏县园林绿化管理局、李国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石秀珍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石秀珍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秀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石秀珍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昊珂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范永存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