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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682刑初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什邡市人民检察院诉被告人马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刑事判决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682刑初86号公诉机关什邡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某某,男。2015年12月25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什邡市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2016年4月15日由本院依法决定取保候审。什邡市人民检察院以什检公诉刑诉(2016)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什邡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审判员孙铃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什邡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9月,被告人马某某租用什邡市方亭竹园南路一无名茶馆的一间临街铺面,并在租用的临街铺面内设置电子游戏设施设备开设赌场。2015年12月22日,被告人马某某开设的赌场被什邡市公安局民警查获。民警现场查获标有“亚运之星”的翻牌机13台,标有“奥运之星”的翻牌机1台,无名称翻牌机1台,赌资人民币490元。什邡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作出的《具有赌博功能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意见书》认定:查获的标有“亚运之星”的翻牌机13台,标有“奥运之星”的翻牌机1台,无名称翻牌机1台,共15台,均为国家禁止设置的赌博机。2015年12月25日,被告人马某某自动向什邡市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被告人马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为支持其指控,公诉机关随案移送了本案证据材料,并当庭出示了相关证据,诉请本院对被告人马某某予以刑罚处罚。庭审中,被告人马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被告人马某某在什邡市方亭竹园南路一无名茶馆的一间临街铺面内设置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进行营利活动。2015年12月22日,民警在被告人马某某开设的场所内查获标有“亚运之星”的翻牌机13台,标有“奥运之星”的翻牌机1台,无名称翻牌机1台,并依法扣押;现场查获赌资人民币490元予以没收。依法扣押的标有“亚运之星”的翻牌机13台,标有“奥运之星”的翻牌机1台,无名称翻牌机1台,均系具有退分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退分可兑换现金。2015年12月25日,被告人马某某自动向什邡市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检查笔录、扣押清单、现场勘验笔录、证人证言、被告人马某某的历次供述等,经庭审质证和本院审查,能够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设置标有“亚运之星”的翻牌机13台,标有“奥运之星”的翻牌机1台,��名称翻牌机1台共有15个能够独立供一人进行赌博活动的操作基本单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一、关于利用赌博机组织赌博的性质认定设置具有退币、退分、退钢珠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并以现金、有价证券等贵重款物作为奖品,或者以回购奖品方式给与他人现金、有价证券等贵重款物组织赌博活动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二、关于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的定罪处罚标准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罪定罪处罚:(一)设置赌博机10台以上;……可同时供多人使用的赌博机,台数按照能够独立供一人进行赌博活动的操作基本单元的数量认定……”的规���,应认定其设置了15台赌博机,其行为侵犯了社会管理秩序和良好的社会风尚,危害了社会,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关于“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的规定,应当受到刑罚处罚。什邡市人民检察院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应当予以支持。被告人马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是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综合被告人马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马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又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本案所判处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扣押在案的标有“亚运之星”的翻牌机13台,标有“奥运之星”的翻牌机1台,无名称翻牌机1台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刘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员杜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