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京0119民初27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晏庆长与王合柱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晏庆长,王合柱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9民初2784号原告晏庆长,男,1956年6月9日出生。被告王合柱,男,1968年7月3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被告主动履行,原告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晏庆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晏庆长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赵永攀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梁 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