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9民初27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晏庆长与王合柱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晏庆长,王合柱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9民初2784号原告晏庆长,男,1956年6月9日出生。被告王合柱,男,1968年7月3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被告主动履行,原告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晏庆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晏庆长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赵永攀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梁 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