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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04财保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蚌埠市中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晶丽玻璃器皿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蚌埠市中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安徽晶丽玻璃器皿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04财保35号申请人:蚌埠市中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兴中路851号。法定代表人:夏岑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文建,安徽冠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进宏,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安徽晶丽玻璃器皿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556306486L,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古杏路21号院内配套车间。法定代表人:葛俊强,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蚌埠市中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安徽晶丽玻璃器皿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向蚌埠仲裁委员会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蚌埠仲裁委员会依据法律规定将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交我院裁定并执行。现申请人蚌埠市中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冻结被申请人安徽晶丽玻璃器皿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5万元或者冻结、查封其他等值财产,并提供担保人朱文静的房屋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蚌埠仲裁委员会提交的申请人蚌埠市中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防止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其他原因,使该财产可能转移或毁损,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安徽晶丽玻璃器皿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蚌埠分行账户343XXX75内存款人民币25万元或者冻结、查封其他等值财产;二、查封担保人朱文静名下的坐落于蚌埠市解放二路3XX号二栋3-X-1(蚌私字第XXX号)房屋。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崇仪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宏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