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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屏民初字第10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陈俊孙与包久斌、叶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屏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屏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俊孙,包久斌,叶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屏民初字第1098号原告陈俊孙,男,1947年12月1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屏南县人,住屏南县。被告包久斌(包建斌),男,1975年5月4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屏南县人,住屏南县。被告叶丽,女,1971年7月30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屏南县人,住屏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俊孙诉被告包久斌、叶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审查,本院立案受理涉及被告叶丽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数量较多,借款数额较大,所涉人数众多,其借款对象具有明显的不特定性。本院认为,本案的民间借贷纠纷可能涉嫌非法集资犯罪,应由公安机关先行侦查为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俊孙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益民审 判 员  李巧玲代理审判员  周少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臻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