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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004民初13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牡丹江元嘉物业有限公司与王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牡丹江元嘉物业有限公司,王锋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004民初132-1号原告牡丹江元嘉物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薛玉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峰远,男,1972年7月出生,汉族,牡丹江元嘉物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尹丹凤,黑龙江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锋,男,1984年2月出生,汉族。原告牡丹江元嘉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王锋物业合同纠纷一案,因案件疑难复杂,故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汪 淯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耿云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