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004民初13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牡丹江元嘉物业有限公司与王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牡丹江元嘉物业有限公司,王锋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004民初132-1号原告牡丹江元嘉物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薛玉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峰远,男,1972年7月出生,汉族,牡丹江元嘉物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尹丹凤,黑龙江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锋,男,1984年2月出生,汉族。原告牡丹江元嘉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王锋物业合同纠纷一案,因案件疑难复杂,故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汪 淯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耿云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