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桂0223民初4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鹿寨县鸿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冯振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鹿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鹿寨县鸿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冯振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223民初435号原告鹿寨县鸿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被告冯振发。本院在审理原告鹿寨县鸿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冯振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鹿寨县鸿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以本案被告并非实际借款人为由,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撤诉系原告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没有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鹿寨县鸿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鹿寨县鸿运汽车租赁有���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莫积凤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明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