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08民终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上诉人李广军与被上诉人黎兰芳、黄生华、张家界荣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吴昕泉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广军,黎兰芳,黄生华,张家界荣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吴昕泉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8民终63号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李广军,男,1973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王智能,湖南人和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鲁密群,湖南人和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黎兰芳,女,1973年7月16日出生,土家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生华,男,1973年12月18日出生,土家族,系被上诉人黎兰芳的丈夫委托代理人谭冬廷,慈利县零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家界荣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慈利县零阳镇北街文化路广场花园南区。法定代表人曹必荣,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昕泉,男,1962年12月23日出生,土家族。上诉人李广军因与被上诉人黎兰芳、黄生华、张家界荣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吴昕泉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于二○一六年一月四日作出的(2015)慈民一初字第9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李广军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广军申请撤回上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广军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上诉人李广军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田洪山代理审判员  盖景阳代理审判员  陈劲兵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幸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