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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722民初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俞昌林与谢忠田、韩根菊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石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昌林,谢忠田,韩根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石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722民初84号原告:俞昌林,男,1967年12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石台县。委托代理人:伍平生,安徽韩德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忠田,男,1967年5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石台县。被告:韩根菊,女,1969年3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石台县。原告俞昌林与被告谢忠田、韩根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俞昌林及其委托代理人伍平生、被告谢忠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韩根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俞昌林诉称:两被告原系夫妻关系,2011年2月24日,谢忠田以家庭经营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我借款750000元,后经双方确认还款金额为734000元,谢忠田出具借条一张,并与我签订还款协议书,约定分四年归还,如不能按时还款,谢忠田同意将其座落在秋浦人家的商品房抵偿借款,不足部分继续偿还。后谢忠田未按协议还款,我多次向其催款,但其至今分文未付,故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借款本金734000元及利息277452元(按日利率万分之1.75,从2011年2月24日计算至2016年2月24日止);判决被告承担律师费用5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为支持其诉讼请求,俞昌林提供了以下证据:1、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欲证明其诉讼主体适格;2、借条、还款协议原件各一份,欲证明借款及达成还款协议的事实;3、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复印件各一份,欲证明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4、律师代理合同及代理费发票复印件各一份,欲证明律师费的情况。谢忠田辩称:原告诉状中所述的借款情况并不属实,因为73.4万元并不是一笔小数目,原告没有证据证明是如何借这笔钱给我的,所以我不欠原告的钱。但原告当庭陈述的借款情况属实,此笔借款系2007年以我公司的名义,拿原告的地皮做抵押,在省担保公司贷款了150万元,我与原告各用了75万元;贷款合同到期后,原告偿还了150万元的贷款,即替我归还我使用的75万元。后来经我们双方清算,扣除我帮他代还的贷款利息及双方房屋租赁关系中租金等共计1.6万元,我还欠他73.4万元,所以写下了借条及还款协议。我需要补充的是,原告归还150万元的贷款本金时,因还欠部分贷款利息不能拿回土地证和房产证,所以我出具了一份48.6万元的利息欠条给担保公司。虽然在利息数额上我们双方有争议,但原告也承认有这笔利息的存在,原告应该承担这笔利息的一半。此笔借款确实发生在我和韩根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她并不知情,当时我和她各自有自己的生意,借款是用于我的企业资金周转,与她无关。我会尽快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但利息部分我不承认。律师代理费发票不是真实的。谢忠田未向法庭提交证据。韩根菊未答辩,亦未向法庭提交证据。谢忠田对俞昌林所提交的证据质证意见如下:对证据1无异议;对证据2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其是为帮俞昌林的忙才写下的借条及还款协议书;对证据3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借条的事情其前妻韩根菊并不知情,所以与她无关;对证据4的真实性有异议,认为律师代理费发票是后补的。对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的证据所证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对于俞昌林提交的证据2,谢忠田对俞昌林当庭陈述的借条、协议书形成原因及过程明确表示认可,即承认欠款事实系真实存在,故对谢忠田的质证意见不予采纳。对于俞昌林提交的证据3,本院认为该借款系谢忠田、韩根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谢忠田名义所负债务,且谢忠田、韩根菊未提供证据证明俞昌林与谢忠田明确约定上述借款为谢忠田个人债务,也未提供证据证明谢忠田、韩根菊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且俞昌林知道该约定,因此上述借款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故对谢忠田的质证意见不予以采纳。经审理查明:谢忠田和韩根菊原系夫妻关系。俞昌林、谢忠田因各自经营需资金周转,于2007年以谢忠田一方的名义、用俞昌林一方的土地抵押,在担保公司贷款150万元,双方各使用75万元;后俞昌林代谢忠田归还了谢忠田使用的75万元。又因谢忠田代俞昌林偿还贷款利息及双方有房屋租赁关系等经济往来,双方通过清算达成了债权债务协议,于2011年2月24日由谢忠田向俞昌林出具了借款金额为73.4万元的借条一张,并签订协议书,约定谢忠田分四年归还,未约定利息。后谢忠田未按协议还款,现俞昌林诉至法院。另查明:谢忠田、韩根菊于2012年7月27日在石台县民政局登记离婚。本院认为:俞昌林因代谢忠田偿还贷款,并且双方有其他经济往来,双方经清算达成的还款协议并出具了借条,该行为并不为法律所禁止,因此,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因该借款系谢忠田、韩根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债务,且谢忠田、韩根菊未提供证据证明俞昌林与谢忠田明确约定该借款为谢忠田个人债务,也未提供证据证明谢忠田、韩根菊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且俞昌林知道该约定,故此借款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双方在协议书中明确约定分四年归还,即为定期借款,在借款期限届满后,俞昌林有权要求谢忠田、韩根菊归还借款,故对俞昌林要求谢忠田、韩根菊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双方未约定借期利息,故对俞昌林要求谢忠田、韩根菊支付借期利息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谢忠田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还款,俞昌林要求谢忠田、韩根菊支付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但以日利率万分之1.75计算逾期利率超出法律规定的上限,故对超出年利率6%部分不予支持,即逾期利息计算方式为以本金73.4万元、年利率6%、自2015年2月25日计算至2016年2月24日止。关于俞昌林要求谢忠田承担律师费用的请求,因双方在借条及协议书中无明确约定,且无相关法律依据支持其请求,故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谢忠田主张的俞昌林承担150万元贷款一半利息的意见,因本案所涉借条、协议书并未对此项费用作出约定,且谢忠田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此项费用已实际发生,故本院对此意见不予采纳,谢忠田可待此项费用实际发生后另行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loz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loz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谢忠田、韩根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偿还原告俞昌林借款本金734000元及逾期利息44040元(以本金734000元、年利率6%、自2015年2月25日计算至2016年2月24日止)。二、驳回原告俞昌林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903元,减半收取6951.5元,由原告俞昌林负担1161.5元,被告谢忠田、韩根菊负担579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荣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方俊婷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loz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loz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