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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执字第35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大连保税区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张福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连保税区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张福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执字第3537号申请执行人:大连保税区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保税区黄海西四路205号国贸中心E座6室A。法定代表人:长原彰弘,董事长。被执行人:张福常,男,1957年11月26日,汉族。本院(2015)开民初字第304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本金278,036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2,736元及执行费。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延期执行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合议庭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开执字第3537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    力执行员 孙    勇执行员 白  力  忠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梅新旭(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