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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11执12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何季鸿与广州市艾维基服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2016执1271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季鸿,广州市艾维基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11执1271号申请执行人何季鸿,住址:广西靖西县。被执行人广州市艾维基服饰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代码06815728-2。申请人何季鸿诉被执行人广州市艾维基服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广州市白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穗云劳人仲案字【2015】3043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广州市艾维基服饰有限公司应一次性支付申请人何季鸿2015年6月份至9月份的工资12555.4元。2016年1月25日,何季鸿以广州市艾维基服饰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执行局移送执行,移送执行标的金额12555.4元,本案执行费88元。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于2016年2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必须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及缴纳执行费,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本院依法前往银行、车管、房管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多种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综上,该案目前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可依法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粤0111执127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提出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陆 丹代理审判员  常康华代理审判员  张秋月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杜光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