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执字第12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王晓月与许亮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晓月,许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双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执字第1293号申请执行人王晓月,个体,双辽市双山镇。被执行人许亮,男,29岁,汉族,住双辽市。王晓月与许亮民间借贷纠纷案,双辽市人民法院于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作出了(2015)双双民字第25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执行人许亮偿申请执行人王晓月借款100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50.00元。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提交了终结本次执行申请书,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双执字第129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玉福审 判 员 : 郭 春代理审判员 : 陈 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 闫 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