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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昌执字第013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武汉中企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武汉中企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等与深圳市馥麟电子有限公司、闫政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中企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深圳市馥麟电子有限公司,闫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执字第01393号申请执行人:武汉中企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公正路216号平安国。法定代表人:游家驹,董事长。被执行人:深圳市馥麟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沙河区。法定代表人:闫政。被执行人:闫政。申请执行人武汉中企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申请查封被执行人闫政所持有的江苏馥珮电子有限公司3.5%的股权。现申请执行人武汉中企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馥麟电子有限公司、闫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该股的冻结。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武汉中企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提出的解除冻结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闫政所持有的江苏馥珮电子有限公司3.5%股权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熊 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熊志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