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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中执字第0023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城中支行与宿州市鸿昊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宿州市富通置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城中支行,宿州市鸿昊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宿州市富通置业有限公司,朱玉雪,梁兴干,赵忠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宿中执字第00239-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城中支行,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负责人:刘强,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宿州市鸿昊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法定代表人:赵忠顺,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宿州市富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梁兴干,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朱玉雪,女,1969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被执行人:梁兴干。被执行人:赵忠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宿中民二初字第0002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宿州市鸿昊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宿州市富通置业有限公司、朱玉雪、梁兴干、赵忠顺发出执行通知并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宿州市鸿昊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宿州市富通置业有限公司、朱玉雪、梁兴干、赵忠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委托安徽天源价格房地产土地评估经纪有限公司,对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6日以(2015)宿中执字第00239号执行裁定书查封的被执行人宿州市富通置业有限公司坐落在宿州市经济开发区外环二路南侧的土地使用权[证号:宿州国用(2012)XX号]进行了评估。该评估公司于2015年11月1日作出皖天源(2015)土估结字第W0445号土地估价报告,上述土地使用权评估市场价值为2906.78万元。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拍卖上述被查封、评估的土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宿州市富通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坐落在宿州市经济开发区外环二路南侧的土地使用权[证号:宿州国用(2012)XX号]。以拍卖所得价款清偿所欠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城中支行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艳峰审判员  张 贵审判员  赵 路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宋宁昌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家属的生活必须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第二百四十七条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拍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不适于拍卖或者当事人双方同意不进行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变卖或者自行变卖。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交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