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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2民初1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武汉市创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罗诚、余慧玲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市创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罗诚,余慧玲,罗贵全,卢训芬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2民初159号原告武汉市创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解放公园路50号C栋9层。法定代表人胡贤敖,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罗诚,男,汉族,1980年4月24日出生,住武汉市青山区。被告余慧玲,女,汉族,1980年10月18日出生,住武汉市青山区。被告罗贵全,男,汉族,1949年2月24日出生,住武汉市青山区。被告卢训芬,女,汉族,1961年9月8日出生,住武汉市青山区。原告武汉市创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罗诚、余慧玲、罗贵全、卢训芬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武汉市创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4月1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罗诚、余慧玲、罗贵全、卢训芬的起诉。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终结前,原告武汉市创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罗诚、余慧玲、罗贵全、卢训芬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市创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罗诚、余慧玲、罗贵全、卢训芬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罗诚、余慧玲、罗贵全、卢训芬负担。审 判 长  邹绪明人民陪审员  王 强人民陪审员  任 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宋琼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