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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6民初661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深圳利德昌化工有限公司与志合塑胶(深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利德昌化工有限公司,志合塑胶(深圳)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6民初6619-2号原告深圳利德昌化工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张富昌。被告志合塑胶(深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国雄。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利德昌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志合塑胶(深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自行和解,故原告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利德昌化工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利德昌化工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08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黄 绪 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苏莉(兼) 来源:百度“”